

政府采购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但是这个“一般不得”在实践中如何把握,是个比较让人头疼的问题。本期采购学院通过三个问题详细阐述政府采购中的样品评审原则。
一、招标文件中可以把样品作为评分项吗?
答:确需提供样品的项目,可以将样品作为评分项,但分值设置不可过高,专家建议5分为宜,10分顶格。因为采购的不是样品,而是供应商履约时提供的货物。
一般项目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要求提供样品会增加投标成本,导致未中标投标人提出质疑和投诉的动因增加。
为了降低投标成本,在实际操作中,凡是可以用照片、视频或小样来加以评判的功能或技术性能,比如货物的外观样式,设备的电动操作功能,办公家具所用铰链、轨道等五金件的品质等,应尽量避免让投标人提供整机样品。
通用产品、标准产品的采购项目中一般不应要求提供样品,但可以要求提供照片、检测报告等;一般不要求供应商提供大型成套产品的样品,但可以要求提供主要材料、备件的样品,或者实物图样、模型等。
对于服装、家具、印刷品等采购项目,如果不能以书面方式描述需求等,则可以要求提供样品。
二、家具招标项目,能否把投标人提供实物样品设为评分项?
答:首先应该先确定采购物能不能仅凭书面方式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如果可以,那么就不能要求提供样品。
确需提供样品的项目,可以将样品作为评分项,但分值设置不可过高,专家建议5分为宜,10分顶格。
家具属于个性化产品,办公家具多为定制,所以一些采购人认为:家具项目还是需要看实物。但是对家具供应商而言,打造样品无疑也会增加投标成本。另外,样品分值设置过高也容易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产生:一方面,由于客观分太高,让部分供应商有了更大的运作空间;另一方面,为了竞争,部分供应商虽然自身不具备生产实力,但通过在外面组货等方式提供样品,并不能真实反映供应商生产实力。
针对家具样品,各地有很多创新做法。对于那些预算金额较大、投标供应商较多的家具项目,有的采取二次样品评审模式,即将整个评审过程分成两轮,通过首轮评审,确定三家入围供应商后,再由这三家提供样品进入第二轮样品评审;有的对家具项目设置一定的限额标准,只有超过限额标准的公开招标项目,方可进行样品评审。
对于提供样品的项目,如果采购人经费允许,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样品补偿。
三、要求供应商投标时必须提供2台“触屏一体机”样品,合理吗?
答:不合理。对于政府采购货物招标而言,一般不应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更不应要供应商提供整机,即便要求提供整机,一台足以说明问题,要求提供两台明显不情理,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履行合同无关。供应商可以通过询问方式要求招标人对该项要求作出答复、修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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